第七条

有效

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协同发展,深化与国内其他区域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合作,探索建立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标准和检测结果等跨区域互认机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