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产业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做好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