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产业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做好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