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遵循创新驱动、场景牵引、生态协同、安全可控的原则。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