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