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具身智能机器人场景培育和开放,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推动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

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公共场景的首试首用和规模化应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