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基础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数据资源管理、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构建支撑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与应用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依法推动与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环境相关的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可信数据空间和高质量训练数据集的建设和运营。鼓励通过市场化机制推动数据集的开放、共享、流通和应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