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具身智能机器人算力基础设施项目在算力能耗指标等方面予以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构建智能算力供给服务体系,建立算力资源调度与管理机制,提升算力供给能力,降低算力综合成本。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