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营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经营方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