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份额(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份额(股份)转让、赎回份额(股份)的比重和程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