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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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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