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