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其生产经营特性,强化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