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在法律法规已明确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人履行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动住宅小区、公共场所规划建设集中充电设施,督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落实充电设施安装及日常管理责任;
(二)文体旅游广电部门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娱乐、文化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等经营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教育部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五)民族宗教事务、文物保护部门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移灯改电控火、集中食宿供暖等措施,规范用火用电行为;
(六)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的建设和使用,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
(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监督管理生产、储存、装卸、销售、携带、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特性危险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州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量行业的业务特性、流程等确定管理主体。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