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按事权合理保障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