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
(二)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