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意见建议。基层立法联系点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基层群众做好参与立法、普法、守法等工作。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协助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管理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