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的意见建议。

基层立法联系点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基层群众做好参与立法、普法、守法等工作。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协助做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日常管理工作,支持辖区内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