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至第六章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