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六章 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