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