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暂不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