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暂不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