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四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规草案时提出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进行协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