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在南宁人大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公众关注度高的,还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