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