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