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有效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或者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论证;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法规草案,应当采取召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