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