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九条有效对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防火和灭火要求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商品集散地以及生产储存居住一体化的区域和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改造;在未改造前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