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有效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