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组织与灭火救援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国家标准以及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储备相关装备、物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