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条有效列入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制定调研方案。调研结束后,组织调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研报告。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