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等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