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