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老年教育机构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等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老年教育机构从事封建迷信、商业传销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