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公开、公平开展招生工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使用教育经费,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