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老年教育促进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公开、公平开展招生工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使用教育经费,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