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合理分配名额。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