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由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