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