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