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