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确认有效后公布,同时上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十日内召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