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