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第三十三条有效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临时通知。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