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三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