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