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