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四条有效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有妇女当选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再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应当自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另行选举时,以前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不重新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