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有妇女当选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再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应当自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另行选举时,以前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不重新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