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十一条有效选举大会会场布置应当规范、庄严,选举时奏唱国歌,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选举大会会场应当设立投票箱和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根据需要设立分会场进行投票。对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村民,可以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