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融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融合发展工作协调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