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旅游业融合发展的投融资体系,运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推动旅游业融合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业融合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模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