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分类处理街道居民议事会形成的意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处理的,延长时限不超过三个月。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对居民议事会意见的处理情况,由人大街道工委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涉及对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情况的意见,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向派出其的部门通报。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